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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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復或申訴有理由,性平會重為決定之救濟

(1)依教育部108年10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47002號函之意旨,教師或學生不服學校處理事件之結果,依性平法第32條及第34條提出申復及申訴(有理由),後續仍不服學校性平會重為決定之結果,倘事件經申復或申訴(有理由,性平會應依法令為適當之處置,但並非重啟調查)程序,續經性平會重為決定,按此重為決定尚非重啟調查,未重新踐行調查處理程序,爰不得再次申復。惟經申訴程序後所為之重為決定,視為對該教師或學生之新處置措施,該教師或學生認新措施仍有違法或不當,得依法提出教師或學生申訴

(2)學校審議申復或申訴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訓(三)字第09900579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