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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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兼任教師終止聘約程序與專任教師之不同

專任教師與兼任教師在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解聘(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為終止聘約)之必要,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時,有程序上的差異。即專任教師仍應經教評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毋須經教評會審議,亦毋須主管機關核准;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雖亦毋須經教評會審議,惟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1任教師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解聘之必要,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者,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聯結同條第2項規定,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時,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2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者,亦「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亦毋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即得予以終止聘約。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時,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另參見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14-1條第2項、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7條第2項均有類似規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13-1條第2;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者,7條第4項規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