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線上課程教材

4.校園性別事件受理與否之分工

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所稱性平法29條第2項所定事由(即法定不受理之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下稱初審小組)認定之,應注意以下事項:

(1)學校應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初審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諸如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是否組成調查小組及調查小組成員等。

(2)惟初審小組會議討論受理與否時,僅為受理之程序認定,非「實質」審查案情而為不受理之決定,諸如認定申請調查案之行為不該當性平法所稱之性騷擾行為(已屬實體認定)而做出不受理之決定則已屬瑕疵(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765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