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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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通報常見的迷思或錯誤

(1)被害人無申請調查意願,忽略法定通報義務(通報與被害人有無申請調查意願無涉)。

(2)通報義務人自行判斷其非屬校園性別事件,例如主觀認定當事人沒有不舒服,或未以行為時身分認定適用性平法,例如某大學學生於實習期間,疑涉更衣間偷拍案,案經媒體報導知悉該校已畢業學生疑涉校園性騷擾事件,該校誤以為學生現在已畢業不屬性平法規範範圍而未依規定通報,以致延遲通報

(3)通報義務人未意識到其應屬校園性別事件者,例如某大學人員接到學生反映,於宿舍浴室洗澡時疑似被不明人士持手機進行偷拍,當下卻未直接意識到本案為校園性別事件,需立即通報校安中心。

(4)未先通報而忙於釐清案情致延誤24小時之法定通報期限。

(5)通報義務人請當事人自行向學校通報。

(6)跨校案件未同時進行通報,例如某校接獲事件管轄學校函知本案,因本案為跨校性別事件並註有事件管轄學校之校安通報序號,使承辦人員誤以為本案已與事件管轄學校合併序號,待該校陳報本案至本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回復填報系統時,始發覺本案未通報,致本案延遲通報。

(7)主管指示不用通報或未明確指示通報,例如:(a)某校學生於校外租屋遭偷拍,值班同仁接獲駐警隊通知本案,並向通報權責單位主管報告,惟該主管指示「暫不由該單位通報,宜交由專業單位處理」,延誤24小時之通報時限以致延遲通報。(b)某校主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後交辦相關權責人員處理,惟本案就通報義務而言,應無再查明資訊之必要,該主管卻指示「查明本案」致造成所轄權責人員逾時通報。

(8)學校教職員工仍有不清楚其有通報義務,以及相關流程者。即未於知悉後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通報,而誤向他人通報。例如某大學假日系所辦理招生活動,學生告知系主任某教師有疑似偷拍行為,系主任隨即告知非學校權責人員,誤以為已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