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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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平會審查調查小組報告之權限

1)依性平法第30條至第32條、第35條等規定,事件調查屬性平會之權限,調查小組乃協助性平會調查之性質,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依法雖無明文必然拘束性平會,調查權責最後仍由性平會負責,惟事件於調查過程似僅調查小組成員有實際訪談相關當事人,對於事實認定似應儘量依據調查小組所做之調查報告,倘學校性平會不採原調查小組報告(或僅採認部分報告),自應對未來相關機關調查負起說明及可能之法律責任。

(2)依前項說明,學校既依法組成專業之調查小組並完成調查報告,倘性平會對於事實認定有疑慮,應於召開會議時邀請調查小組成員與會就調查過程中之發現,進行討論與釐清,並對照法律之規定後予以決議(包括調查報告所載之事實認定及處理建議)教育部101年11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211343號函)

(3)故依該函及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性平會更動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之事實認定,或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重新調查(諸如基於行為人陳述意見之內容,認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參見防治準則第29條第3規定),均應詳載理由於性平會會議紀錄,以作為後續行政監督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