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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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謂「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即教師法舊法所稱之情節重大)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稱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可參見教育部106726日臺教學()字第1060092113號函:「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事件之事實該當情節重大與否,由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其他性騷擾事件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調查小組應針對調查過程所蒐集之資訊,視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一切情狀,並依下列基準予以論明載錄於調查報告(事實及認定理由段),且經學校性平會審議確認通過: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直接指導)、犯後態度、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調查屬實及處置告誡後再犯。

()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抗。

()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行為態樣: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