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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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復係性平法特別規定之救濟程序,為提起各種法定救濟程序之先行程序

考量落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此一「申復」救濟程序為性平法第34條所稱各種救濟程序之先行程序。另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上救濟之權利,避免此一見解致當事人有遲誤法定提起救濟期間之虞,若當事人應提申復卻誤提學生或教師申訴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規定移轉管轄,以確保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教育部96年1月24日台訓(三)字第0960009237號函)。

換言之,若事件當事人對於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未經申復而以學生或教師申訴案提出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性平法第32條規定,請受理申訴案件之權責單位依前揭規定移轉管轄(移轉時併通知申復人),並依據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第1款規定,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以保障當事人程序上救濟之權利及其程序利益(而非以當事人未提申復而將渠所提申訴案退件處理)。學校或主管機關亦應加強各權責單位之宣導及橫向聯繫,避免再發生申復及申訴程序錯置誤處情事(教育部101年8月1日臺訓(三)字第1015214142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