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線上課程教材

4. 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之暫時停職

至於非屬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以外之人員而係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諸如專案教師、社團老師、保全人員、校車司機、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運用於協助教學或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等),通常並無主管機關所定之任用法規,而係依校內章則聘任(甚或無正式聘約)。至其「暫時停職」則依性平法第27-1條第9項規定作為法源依據,即其「涉有」性平法第27-1條第1或第3項之情形(即、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平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