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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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兼任教師之暫時停聘

師法所規範之專任教師外,於相關任用法規中,其不適任事由亦比照教師法規定的其他教育人員,諸如: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輔導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及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軍訓教官、高級中等學校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人員、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等。其若有不適任事由,亦應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至其「暫時停聘」之事由及程序,多與教師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