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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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學校學生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校園性別事件之審查基準

教育部107年9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37796A號函指出,按性平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既有明文,而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之專家委員亦均具有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專業背景,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令授權之專屬性,應認該專家委員對於調查屬實之行為判斷,應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故申評會於評議性平法有關申訴案件時,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情事(即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或其判斷涉有違法情事,例如(1)性平會組織未合法(2)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3)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4)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5)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6)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7)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明顯錯誤(8)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等情形時,應於評議書指摘列明,發回學校重為適法之處置,否則即應尊重調查報告所為之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