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線上課程教材

7. 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變更及通報

至於非屬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範,而係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諸如專案教師、社團老師、保全人員、校車司機、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運用於協助教學或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等),通常並無主管機關所定之任用法規,而係依校內章則聘任(甚或無正式聘約)。而其身分變更已達列入不適任人員通報之程度者,應逕依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作為法源依據,即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各級學校日後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並依性平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以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