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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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騷擾防治三法單一處理機制

 學校性平會亦得受託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涉及之職場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所涉及之性騷擾事件,即:

(1)學校處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涉之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得建立單一處理機制,學校得於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時,增列「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併明訂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中(教育部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函)。

(2)按性侵害亦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範圍,乃法解釋論上之自明之理。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 條規定可知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在維護及促進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8條之1則係課以雇主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次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 款之規定意涵而言,核其立法體例,係屬一般抽象性之規範,故在解釋適用上,應可將性侵害行為涵攝在內,無須借用舉輕明重法理之適用。且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 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係維護及促進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而同法第13條既課以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其防治範圍自當包含性侵害行為,否則即與立法旨意相違悖(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