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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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申請調查的被害人亦應通知其處理結果,其亦得提起申復

教育部102年7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0238號函有以下的說明:依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必為同條第2項之申請人,考量對其權益之影響及處理之一致性,於現行性平法架構下,分為「調查處理程序中」及「調查處理完成後」說明如下:

(1)就調查處理程序中,除事件管轄學校於案件受理後,得主動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一併申請調查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請學校通知使其成為案件當事人,居於申請人之定位,以維護被害人權益並利其救濟。

(2)就調查處理完成後,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提出申請或經學校通知已參加為當事人者,自應依性平法第31條規定通知渠處理結果;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故始終未提出申請調查或參加程序者,參照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目前訴願實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校霸凌之調查報告得為訴願標的,處理結果則視其性質而定其得否提起訴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仍請學校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處理結果及救濟權益(即可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