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日期(民國) | 字(如:臺訓、臺人) | 號(10碼半形數字) | 函釋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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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8日 |
1010190118 |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處,由核准學校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 內政部兒童局101年8月15日童保字第1010011785號函示,學校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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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2日 |
1010166748 |
(復苗栗縣政府)有關學校之性平會與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成立之審議小組之法律位階,以及停聘與解聘、不續聘之法律效果之釋疑案: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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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1日 |
1010173657 |
(復臺南市政府)地方社政單位欲調閱學校性平案件全文性之調查報告(含原始調查報告及學校性平會議決之調查報告)案: 一、案由:地方社政單位透過委員會提案,為保障案件當事人之權益,及後續處遇服務,欲調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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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26日 |
1010156729 |
各級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依據同法第20條第2項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之防治規定,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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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13日 |
1010157381 |
復花蓮縣政府,學校性平會協助調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調查小組得否均為外聘人員:倘性平會考量校內人員之迴避或爭訟等因素,經性平會決議調查小組均外聘時,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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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8月1日 |
10152141422 |
"重申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應提申復卻誤提申訴時,應請受理後移轉予申復業務之管轄權責單位併通知申復人: 一、 當事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提起申復及第34條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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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31日 |
10100130782 |
"復花蓮縣函示(非通函) 一、申復提起程序:依據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復人)以書面具明理由向該事件管轄學校提出申復,其申復提出程序已屬完備,渠另外申請調閱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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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24日 |
1010116308 |
檢送本部制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如附件,包括處理流程、通知書範例及會議紀錄參考範例),請學校參考據以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之事件,並加強學生情感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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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29日 |
1010116733 |
轉內政部101年6月21日內授警字第1010890433號函,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查閱申請相關事宜,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部屬機關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北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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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4日 |
1010101395 |
函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將名稱修正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並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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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月18日 |
1010089413 |
轉知內政部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辦法」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並經該部101年4月30日台內警字第1010890248號令修正發布,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據以辦理該犯罪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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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18日 |
1010054761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於學制轉銜期間,其行為人之懲處適用相關疑義案: 1.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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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9日 |
1010039771 |
"修正本部96年5月7日臺訓(三)字第0960057668B號函所訂申復之提起時點: 一、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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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4月5日 |
1010089498 |
請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副知大專校院)轉知所屬學校及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時,應依課程綱要審慎使用教學媒材(因應墮胎影片之教學爭議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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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29日 |
1010055935 |
函知各直轄市教育局及各地方政府,就自行辦理之師鐸獎或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件及過程,訂定更詳細之認定標準及審查流程,嚴格審查被推薦人之品德操守,以避免再次發生曾獲特殊優良教師之教師涉嫌性侵等行為不檢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