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日期(民國) | 字(如:臺訓、臺人) | 號(10碼半形數字) | 函釋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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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9日 |
1070026350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調查報告之迴避及表決方式(摘): 一、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之成員可能即為性平會委員,該成員亦可能代表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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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22日 |
1070000950 |
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摘): 一、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於學校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時,應審酌事件行為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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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25日 |
1060187066 |
學校詢問性平會執行秘書得否為性平會當然委員:依性平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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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28日 |
1060103361 |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疑義(涉及公益之定義、通報、輔導專責人員擔任性平會承辦人等)(摘): 一、有關公益之定義與判斷:「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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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26日 |
1060092113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相關性別事件,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與判斷基準(摘): 一、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及第30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交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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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2日 |
1060077324 |
復○○高中所詢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1 項、第29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之相關疑義: 一、來文提問案例為教師於93年性平法未施行前涉及性騷擾多名女學生,倘經被害人於現今提出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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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5月25日 |
1060065118 |
為避免影響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執行議處程序之時程,本部105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諒達)說明二(二)修正為「教師涉及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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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8日 |
1060014333 |
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報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情事,經本部第7屆性平會於105年12月20日召開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培訓,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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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6日 |
1050181207 |
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稱公懲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以下摘)。 公立高級中以下學校及國立大專校院教師之懲處依下列原則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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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30日 |
1050169690 |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就多人涉案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請調查事件,決議請學校應提出檢舉進行調查是否適法案: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5條第5款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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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30日 |
1050165071A |
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以外人員違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別事件),請依說明辦理(摘): 一、105年9月1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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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29日 |
1050165485A |
發生學校人員處理未滿18歲學生間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因先詢問社政單位後未予通報致生遭受裁罰情事,仍請本權責加強宣導應依法通報事宜(摘):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發生性騷擾事件之通報,前經本部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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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2日 |
1050142481 |
有關本部98年12月24日台人(二)字第0980216714號函釋補充(詳公文):教師重大事項經三級審議,應以最後層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為最終確定意見,始合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之功能與目的,惟其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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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31日 |
1050025766 |
勞動部性工法函示 有關私立學校教育人員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訴程序集權管位相關疑義(摘): 一、依性工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教育人員亦適用,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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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31日 |
1050129046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摘): 一、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釋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就98年11月2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