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調查專業人才庫說明

【最近更新:113年4月23日】

教育部說明:

  •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第33條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爰本部已建置調查人才庫,且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管理資料,該規定刻正配合性平法進行修正作業。
  • 本部業於112年6月向所列調查專業人員調查蒐集更新資料,現以本檔案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調查專業人才庫→通過培訓名單。部分未列明欄位將持續補正,並同步更新該網站查詢系統之資料。
  • 請各校應依據本檔案資料延聘調查委員。
  • 本文件含橫式及直式表單,所列均為調查專業人員,特此敘明。

人才庫管理聯絡專線:02-77367819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