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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性平法第35條第1項,申訴評議委員會對事件之認定,應尊重性平會調查結果,故無調查權。 二、申評會得就調查程序是否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予以釐清。 性平法第35條第1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