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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任一級教評會給予行為人提供書面陳述機會均可,惟應至少於某級教評會給予此一機會一次。 防治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