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結果與報告】 性平會之處理建議或學校之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渠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之時機點為何?

一、性平法第22條第1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性平法第25條第4項規定: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防治準則第29條第2項,其方式如下: (一)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一、性平法第25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二、防治準則第29條第2款規定: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