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程序】 在學期中,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於調查處理期間,其課程及教學等相關事情如何處理?

一、若教師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學校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二、建議學校成立危機小組,以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做必要之危機處理(課程教學、學生輔導)。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教師法第14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略以):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