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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性平法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中,若當事人聘律師,其乃當事人之代理人,調閱資料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相關規定處理。 二、律師得調閱之資料,以當事人依法得調閱者為限。換言之,當事人依法能調閱之資料,律師始有權調閱,律師調閱權不大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