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程序】 如何保護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依性平法第22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23條第4款、第24條第1項規定,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防治準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學校洩密者,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處以罰鍰,以玆保障協助調查者之身分不被曝露。 防治準則第24條: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