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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第22條第1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依據本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本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第2項規定,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儘可能讓其充分表達。調查結束後,並應告知當事人可另以書面方式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