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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調查小組成員除應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性別比例之規定。又依據本部96年11月7日台訓(三)字第0960154562號函「調查小組,其性別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外,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法意旨。」 性平法第30條第3項: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