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程序】 調查時,當事人可否由他人陪同接受調查?

一、若當事人未成年(未滿18歲):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若當事人已成年:原則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接受調查。惟經當事人提出並經調查小組認定確有特殊需要者,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31條規定為處理原則;陪同人員均應負保密義務。 三、輔佐人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其他適當人員(例如心輔老師)陪同。 四、律師得以受委任代理人身分陪同,但不能代被申訴人回答問題。若經調查成員同意後,可於最後陳述意見。 五、依法進行事件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法令補充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24條(委任代理):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二、行政程序法第25條(單獨代理原則):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三、行政程序法第26條(代理權之效力):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四、行政程序法第31條(輔佐人之規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五、性平法第33條第5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