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程序】 調查過程中,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之系主任/導師?

視情況而定。若涉及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受教權時,則應以符合性平法第22條第2項、防治準則第23條第3款或第4款所定「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以及防治準則第25條、第27條等規定且必要者,通知相關人士,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之。其餘情形仍應遵守保密規定。 法令補充說明: 一、性平法第22條第2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防治準則23條第3款或第4款: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三、防治準則第25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四、防治準則第27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