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調查程序】 調查過程中,無法連絡上行為人/申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或行為人/申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不願配合時,如何處理?

一、通知方面,只要依公文程序以雙掛號將公文寄達左列人員之地址並經簽收,就可完成送達(直接送達及補充送達)。如當事人拒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以「留置送達之方式」,完成送達,仍有困難,則得依第74條規定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完成送達。如果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例如無住址、戶籍地址,已不知去向),則以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之方式完成送達。 二、依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時,學校可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惟若係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不願配合調查且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則無法依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罰,故只能道德勸說、曉以大義。 三、調查委員在履行前述一、二之程序後,並依其職權進行相關之證人及證據調查後,得綜合整體調查之結果,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並於報告書中說明此一調查狀況。 法令補充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二、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三、性平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