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受理階段】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但不願申請調查,能否只是備案?

一、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4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23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 三、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 補充說明 (吳志光教授提供) 一、學校依據性平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具有公益性質,故學校之調查權原則上不受當事人意願之拘束。 二、惟當事人之配合度無疑會影響調查之進行,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調查容易造成二度傷害,故不宜貿然為之。 三、申請人面對調查容易心生恐懼焦慮,故學校應於開始訪談前給予申請人足夠之準備,包含法規資訊、 心理建設、充裕時間等等,在申請人未準備妥當前,學校仍應依法通報、製作檔案紀錄,並為適當緊急措施。 四、申請人未準備接受調查前,建議給予如備忘錄之書面證明,並為相互保密之承諾,明確告知此時尚未開啟性平法調查程序,以避免性平法第31條第1項之調查期限之開始計算。待申請人願意面對調查程序時,請其正式提出調查申請,屆時開始起算性平法第31條第1項之調查期限。 五、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對於被害人身心均為嚴重傷害,從而調查程序原則上應尊重被害人意願,並儘量以保護被害人感受之方式進行。惟於行為人再犯可能性極高、犯行程度嚴重、涉及多起案件等情況時,依該調查案件之公益考量,學校仍應積極處理。 校園安全之考量遠高於申請人不願受調查之私益時,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可指定校內人員為檢舉人,以檢舉開啟調查程序。 六、若行為人涉及多起案件,而學校已開始調查他案時,此時另案被害人以證人身分獲邀協助調查,縱使另案被害人不願接受調查,僅為證人不願作證,學校仍應蒐集其他證據,繼續他案之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