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受理階段】 匿名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是否受理?

一、依性平法第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原則上不受理。 二、但依性平法第12條第1項之精神,若案件情節重大,涉及校園空間之公共安全,可由性平會委員擔任檢舉人,依同法第28條第2項啟動性平會之調查程序。又如屬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防治準則第19條,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三、另當事件查無足以識別加害人或被害人之身分時,性平會仍宜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討論,研議相關預防措施,防止類此事件之發生。 法令補充說明: 一、性平法第29條第2項第2款: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二、性平法第12條第1項: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防治準則第19條第1項: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