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受理階段】 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是否受理?

依性平法第30條第6項及防治準則第28條規定,即使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性平會仍應進行事實之調查釐清,並積極進行後續之性別平等教育,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 法令補充說明: 性平法第30條第6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防治準則第28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補充說明(吳志光教授提供) 一、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之性質及目的不同。 二、性平法基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特性,規範學校於知悉事件後需立即進行通報、輔導、行政協調、增設或改善校園安全等緊急措施,該等行政措施同時影響當事人個人及學校人事、設備。且性平法為期有效救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已於該法第31條第1項明文限定最長調查期限。 三、另一方面,申請調查之案件縱使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司法手段無法完全滿足維護校園安全、保障當事人受教權及工作權等措施;且司法程序較嚴謹費時,其機動性不如行政程序。 四、是以,基於校園自主性,即便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仍應受理,並依據性平法立即為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