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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有性平法第29條第2項各款所定情形外,應予受理。 二、依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職員」之定義其應係由功能或行為面予以定義,而非身分或資格面(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者);換言之,凡於學校有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事實之人員,應均屬之。 法令補充說明: 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第2款: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