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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爰事件雙方皆為教職員之案件非性平法之適用範疇,並依性平法第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予受理。惟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者,應依該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