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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且防治準則第28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法令補充說明: 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並未規定申請期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