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受理階段】 案件交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時,應如何決定?

一、具性平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時,應不予受理。 二、決定程序依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後,仍應由學校以其名義依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法令補充說明: 一、性平法第29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二、性平法第29條第4項: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三、防治準則第18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