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受理階段】 學校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為何?

一、任何申請調查案件或檢舉案件,學校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決定是否受理,係屬學校權限,如案件「明顯」具備性平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9條第2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學校之收件單位(如:學生事務處等)可逕行回復不受理,並於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性平會。 三、不受理事由之有無,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四、答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之公文,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五、「期間」之計算,因性平法具有公法之性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至第50條規定辦理。 法令補充說明: 一、性平法第29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1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8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三、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