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懲處及追蹤】 對行為人之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如何執行?

一、性平會於處理建議中,宜敘明課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併應列明行為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 二、行為人可自行參加相關課程,再由學校性平會認定。 三、本部95年4月7日以台訓(三)字第0950054809號函訂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地方政府可參考部訂課程指導學校執行,大專校院及部屬學校則請據以辦理。 四、行為人為未成年者,可參考本部100年公告之「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師參考手冊」。 一、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二、請參考本站「性平8小時課程或其他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