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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問與答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令及政策說明

教育部為何不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英文標題,以「equality」取代「equity」?

一、本案業於108年5月28日召開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政策規劃組小組會議討論,決議摘要如下:

  1. 在CEDAW的框架內,包括女同性戀、跨性別、雙性戀或其他,但不包括男同性戀,因為他們的生理性別是男性;故如在CEDAW的框架內採用equality,則會排除男同性戀,可能影響性別平等教法的內容。
  2. 在美式英語及英式英語的用法上,gender equity 與gender equality的確有區別,在英式英語(或所謂國際英語)的脈絡中,equality已指實質平等,但是equity指的是用各種手段來達到實質平等,美式英語中,教育脈絡以equity指稱資源再分配及程序矯正等措施來達到實質平等,而聯合國教文組織與可持續發展目標4亦均使用equity來強調措施作法的重要。考量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目的是達到實質平等,故用equity,在法的名稱強調用各種方式達成實質平等,較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內涵。
  3. 112年2月15日召開10-5政策組會議決議:「本案採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立場,不以equality取代equity。」並經112年3月30日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大會通過。

二、爰本部於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及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亦說明本國採gender equity用詞相關理由如下: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的性別不僅在關切範疇中包含了CEDAW公約框架的的生理性別(sex)和性別(gender)面向,也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其他身份或交叉性因素的性別認同、性傾向直接納入,且女性、男性皆得保障,更明言性別特徵、性別特質,真正由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需求出發,且實際施行上從未造成混淆,向來均以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equality為最終目標,該法所追求之性別平等內涵,遠超過CEDAW框架僅限女性達到與男子一樣權利的性別平等。
  2. 性別平等教育法強調的是手段、措施,立法目的係為達到實質性別平等,即「equity」,教育體系及現場應該要重視的是方法和過程中的公正,採取針對不同需求而制訂的措施,來矯治並縮減不同群體間既存的差距,方有可能使人人皆免於不公義歧視的負向影響,從而得以充分發展個人潛力,才是真正的教育中的平等,由是equity 便成為教育領域中,指涉對弱/劣勢群體學生提供特別的獎勵和支持措施,在個別脈絡中協助他們得到各種資源來學習,而能夠和一般學生真正享有、使用同樣的機會、同樣的待遇,不至於輸在起跑線。
  3. 性別平等是gender equality,也是教育想要達成的目標,教育領域中更特別以gender equity education指稱貼近學生不同需求而重新分配、調整教學課程、環境、機制等的措施來促進各種性別身份學生機會、資源、權利的平等,強調動態、過程的重要,而非取代gender equality,而這些看似不平等的措施正是可以真正達到性別實質平等的手段,是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初立法初衷,亦合乎教育界學術及實務上常見語用慣例;況且《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性別一詞的指涉,已經直接涵蓋多元性別群體(LGBTI+),而不用其他身分行之,較之國際人權公約用語,更具包容性及前瞻性。

三、另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業於111年12月2日順利完成,審查期間亦請本部提本案英譯相關說明之補充資料,惟所提出之86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未建議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英文標題需修正。

四、爰就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英議,採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立場,不以「equality」取代「eq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