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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推薦本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 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推薦本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俾辦理遴選。
  • 被推薦者資格如下: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1. 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二年以上:
  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女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 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 本會。
  4.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 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者。
  2. 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服務年資累計二年以上者。
  3. 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二年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4. 具二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5. 經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6. 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長團體,具二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教師或學生家長之身分者。

    學生代表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1. 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委員(或學生代表)之一,達一學年以上者:
  1.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諮詢小組、教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
  2.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
  3.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4. 各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務會議。
  1. 曾任或現任下列依法設立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活動幹部之一者:
  1. 各級學校學生會、班聯會等相關自治組織之會長或副會長,服務經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2. 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議題有關社團社長、副社長或社團活動幹部等,服務經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1.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經歷:
  1. 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有關之民間團體之支援工作,擔任實習之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間累計一學期以上者。
  2. 擔任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志願服務之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間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3. 曾參與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比賽獲獎或得獎作品內容與性別平等有關,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 推薦方式:
  • 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
  • 推薦人數:
  1.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2人,且須為不同性別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1人。
  3. 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1人。
  4. 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一人,需具在學學籍達兩年以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一年以上。
  • 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14天(日曆天)為限,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 檢附「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委員推薦表各1份。
  • 請於112年9月22日(星期五)起,至112年10月6日(星期五)期間,將推薦表函報教育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推薦表電子檔併請傳送至hermia34@mail.moe.gov.tw。如有疑義,可電洽02-77367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