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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及教育部針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1 案之意見書。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中選務字第 1073150404 號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尊重 性別差異,包含教導學生認識及尊重同志,係性別平等教育之 核心內涵。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之精 神,性別平等教育固應充分融入所有課程之中,且為因應個人 之需求與時代之變遷,特別明列情感、性、同志等教育內涵, 強調其時代性與重要性,期透過上開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 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以及營造性別平等與友善的校園環境。

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所稱「吹捧同志形象為時髦風尚的政策立場」等,顯係對教育部實施之同志教育有所誤解。教育部所實施之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尤有進者,預防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重要立法目的,其中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由性 霸凌之立法定義可知校園現場防制性霸凌事件之重要性,而若 無同志教育的實施,即難以有效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

另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心能力,並以 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其基本意涵分別解釋如下:

 (一)性別的自我瞭解:瞭解性別在自我發展中的角色,以培養健康的自我概念。

 (二)性別的人我關係: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的關係,以建立平等的人我互動關係。

 (三)性別的自我突破:發展積極的行動策略,以建立和諧、尊重、平等的性別關係。

其中「性別的自我瞭解」主題軸下,涵蓋「性別認同」之 3 主要概念,其中包含「性取向」及「多元的性別特質」二個次要概念,其係以瞭解性別認同的意涵與多樣性,尊重自我與他人的性取向和性別特質為學習目標。相關之分段能力指標說明如下:

 (一) 1-3-3 認識多元的性取向。

 (二) 1-3-4 理解性別特質的多元面貌。

 (三) 1-4-3 瞭解自己的性取向。

 (四) 1-4-3 接納自己的性別特質。

此外,現行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係由教科圖書出版公司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進行編纂後,向教育部申請審定,教育部業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辦理審定事宜,再由學校選用之。目前各學習領域的課程綱要於研修過程中,已將不同學習階段學生適齡、適性學習之原則納入考量。除上述審定之教科圖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然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爰教學現場教師皆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規定實施相關課程。

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和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的性別展現。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係採融入式教學,並非單獨一門學科,且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與性傾向,內容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清楚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又查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若僅係對同志教育之部分教材、教學法有相關疑義,則已可由權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依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倘欲於國民教育階段廢止「同志教育」,則將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亦將無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

且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稱「同志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除係出於對同志教育目的之誤解外,亦隱涵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對此,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即特別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而欲消除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於國民教育階段,即落實包括同志教育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實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