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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推薦本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一、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推薦本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俾憑辦理遴聘。

二、被推薦者資格如下:

(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1、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2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女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者。

3、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服務年資累計2年以上者。

4、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2年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5、具2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6、經第1款第2目或第3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7、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長團體,具2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教師或學生家長之身分者。

三、推薦方式:

(一)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推薦之。

(二)推薦人數: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2人,且須為不同性別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1人。

3、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1人。

(三)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14天(日曆天)為限,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四)委員推薦表如附件。

四、檢附「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委員推薦表各1份。

五、請於106年8月10日(星期四)起,至106年8月23日(星期三)期間,將推薦表函報教育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推薦表電子檔併請傳送至chiongun@mail.moe.gov.tw。如有疑義,可電洽02-7736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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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及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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