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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1.101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90248號令修正發布(如附檔) 2.教育業務查閱依據改為第14條第1款: 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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