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學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如何避免重複訊問?
一、本部96年6月25日台訓(三)字第096字第0960096372號函示,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如知悉事件已由警方進行偵辦,建議邀請承辦相關業務之員警擔任調查委員,以運用其偵查專業,協助進行事件之調查及釐明事件之疑點。
二、本部96年11月9日台訓(三)字第0960158956號函示,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學校與警察機關均依法進行調查;學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邀請性侵害防治網絡相關人員協助調查,以避免對被害者造成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