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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視法律顧問契約內容,決定法律服務範圍,通常服務對象僅及於簽約當事人,即學校。 二、依據律師倫理規範中禁止雙方代理原則、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立於中立調查角色之學校不宜與立於對立受調查角色之當事人諮詢、聘用同一律師,甚至同一法律事務所律師亦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