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懲處及追蹤】 何時開始執行懲處決議?若當事人提起救濟,需要延後執行嗎?

一、懲處之執行,如相關法規另有明文,應依其規定執行(包括執行開始時間),未得一概而論。(例如,就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即明文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二、有關提起救濟是否停止執行部分,亦同,應先檢視相關法規或校內規章是否另有規範(例如,對學生為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經提起申訴者,許多大專學校定有於申訴評議決定確定前,學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請,使學生繼續在學校肄業之規定)。 三、如相關法規或校內規章均無規範,依我國一般行政法法理,當事人提起救濟,原懲處不停止執行。諸如記過、停課等,不因當事人提起救濟而延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