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遭受校園性騷擾是否應通報?

一、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又依據內政部兒童局98年3月30日童保字第0980053069號函,本部於98年4月2日台訓(三)字第0980053278號函轉知:「有關校園兒童及少年性騷擾事件,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相關規定,仍屬同法第34條第1項應於24小時通報之行為範疇,」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34條第1項現已分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及第53條第1項,仍應依法通報。 函示補充說明: (一)學校之未成年學生如遭受性騷擾之傷害,應由學校依法啟動調查,如調查屬實,除依校規懲處外,亦得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或接受性別平等相關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依據性平法係以教育輔導措施為主,並以保障當事人受教權益為目的。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同法第49條之相關情形,至遲應於24小時內通報,爰教育人員仍應依法規定時效完成通報,俾利社工專業及時啟動協處機制,以積極保障兒少權益。 (三)社政與教育單位依法各自負有調查責任,本部建議地方政府應建立網絡聯繫與合作機制,前揭事件如經學校通報,建議於法律規定期限內,互相合作儘速調查處理(如社政人員受邀擔任學校調查委員),其結果若係以性平法第26條為懲處或施以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規定,建議社政單位尊重學校之調查及處置;若該事件經查有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及救助事項,則應由社政單位啟動保護或相關協助機制(如該局函示說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