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若為疑似性騷擾案,學生尋找諮商輔導人員求助時,諮商輔導人員有通知性平會的義務嗎?

一、諮商輔導人員無通知性平會的義務。但諮商輔導人員有告知學生自身權益(性平法調查流程及權益保護)之義務,可鼓勵學生向學校的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 二、諮商輔導人員如為校內人員,應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法定通報。 三、諮商輔導人員如非校內人員,而學生未滿18歲者,諮商輔導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通報。 法令補充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