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若疑似受害人不願意被通報,怎麼辦?

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法令補充說明: 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