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常見問題與解答

如果調查程序中發現疑似有性侵害行為,由哪個單位負責通報?

根據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無論是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通報,並建議回報學校通報窗口人員,進行校安及上開法定通報。 法令補充說明: 一、性平法第22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