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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及教育部針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5 案之意見書。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中選務字第 1073150409 號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 2 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 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明定「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 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 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本法施行細 則第 13 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 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教育部透過相關課程與教學機會,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 同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讓學生清 楚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 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四、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之「性 別平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 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 3 項核心能力, 並以此建構各階段之能力指標。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與 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 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意識,接納自 己與他人之性別展現。

五、教育部將持續依據本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促進性別地 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