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26日衛福護字第1071460109號函發布「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媒合網站」辦理。
貳、法源依據(非「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
一、性騷擾防治法(校園常見類型:學校教職員工生對一般民眾性騷擾事件、幼兒園教職員工生對幼兒園園生之性騷擾事件,另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與學員間性騷擾事件亦屬之)。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常見類型:學校教職員工間性騷擾事件)
參、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調查專業人才庫使用時機說明:本部前於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頒「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如附件),已提供相關法源、定義及處理流程,並載明「依學校防治規定所訂處理機制或委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處理方式,爰依學校所定處理機制,於處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事件組成調查小組時,得邀請案內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人才庫人員(或得邀請本部或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公告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進行調查。
肆、注意事項
一、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務請釐明事件之適用法源,俾以遵循相關事件通報、調查人員資格及調查時程之規定。
二、案內兩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倘為所屬學生,為保護學生權益,請學校於學生提出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事件(如:學生與補習班教職員工間事件、建教生或實習生與工廠或實習場所非指導關係者之間事件、學生於打工時遭性騷擾事件…等),應提供被害學生相關協助,並提醒事件管轄之雇主(補習班、工廠、公司、機構等)邀請案內衛生福利部所訂「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進行事件之調查。